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TianHua College。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持学院“诚信、责任”和“专、通、雅”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为母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市教卫党委和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场所设在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1661号明华楼407室电话:39966031传真:39966366邮箱:xiaoyouhui@sthu.edu.cn。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校友联络工作,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促进学院和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络、沟通和友谊;
(二)关心校友的成长和发展,编印校友通讯录和校友风采录,发挥优秀校友的示范作用;
(三)编印校友会会刊《天华校友通讯》、建立天华校友网站;
(四)协同母校做好招生、就业及跟踪调查工作。设立年度校友活动日,邀请优秀校友、杰出校友来母校举行相关活动;
(五)为校友服务,努力做好学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第九条入会与退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交会员登记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校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缴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母校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背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活动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提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校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间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热心校友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校友会会刊的主编工作和校友网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接受捐赠;
(二)学校、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友会经费使用须经会长签字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学院规定的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财务、资产管理部部门的监督与审查。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