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关于系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

发布者:天华学院发布时间:2015-12-02浏览次数:3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关于系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学院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天华学院人才队伍“远航工程”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天华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系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助理级后备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学院依据工作需要直接从社会招聘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人选,由院长或董事会直接决定任用。首期聘用合同一般为两年。进入第二期续聘时,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党务干部的选拔任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学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第六条深刻理解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了解和掌握天华学院董事会提出的办学思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天华学院,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条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具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第九条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工作的严重疾病。

第三章提名与推荐

第十条据根《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由院长负责提名。

第十一条经院长授权,中层干部正职的拟用人选可由分管副院长提名;中层副职干部及后备干部的拟用人选可由所在部门正职会同分管副院长提名。

第十二条经院长授权,中层干部的拟用人选也可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报名竞聘的形式产生。

第十三条提名人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在院领导确认后,应填写书面报告,介绍被提名人的工作简历、政治面貌和业务素质、主要业绩、推荐理由和拟担任的职务等。推荐报告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名后,进入考察程序。

第四章

第十四条为贯彻落实院党委具有干部任用审议权的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和学院人事处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考察工作细则由党委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考察应在对拟用人相对了解的干部职工中进行,采用形式以座谈了解和个别谈话及问卷调查进行。为保证掌握情况的全面性、准确性,参加考察座谈的干部职工一般不得少于10人。

第十六条被考察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考察组应征询其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无特殊情况,考察过程应在两周内完成,考察最长期限为30天。

第十八条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书写考察报告,在原始整理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委讨论审议后,对拟用人提出能否任用的建议。考察意见和任用建议由党委负责人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介绍。

第十九条具体考察程序和流程由党委另行制订发文。

第五章

第二十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在听取党委考察反馈意见后,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票后,可以任用。

第二十一条经讨论后同意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办公室拟文任命,在下文前,由考察组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异后,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聘用。被聘干部于发文次月起享受新岗位待遇。

第二十二条初次任用的干部,聘用期限为两年。续聘干部的聘用期限可放宽至三至五年,最长聘期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情况者应予以免职:群众意见很大,不能胜任本职的干部;身患重病,不能担当重任的干部;年龄偏大,力不所及的干部。对免职的干部,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谈话。

第二十四条对不愿担任和不能胜任本职的干部可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学院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院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OO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