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2浏览次数: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良性激励和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绩效优先的原则,坚持标准和条件,正确评价部门和个人工作。
第三条 在核定部门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基础上,对每个岗位进行定性定量管理,对工作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设计每个岗位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形式分为对部门和对干部、教师、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适用于学院所有系处和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方法。

学院根据《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文件》有关指标体系的要求,根据各部门《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手册》中相关控制点指责分解和部门工作要求,每年对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各部门将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文件相关指标体系分解到个人,每年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条部门考核和干部考核。

每学期末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根据质量保障体系和绩效考核中部门工作要求的相关指标,逐条对应,对部门和本人工作进行评议总结后,在院长办公会议上述职,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共同形成考核意见,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优良、合格档次。另外,干部每两年向教代会公开述职评议一次。

第六条教师、技术岗位和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

对教师、技术岗位和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工作小结)、同行评价和上级主管领导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学期考核一次,并以此为基础给出学年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人员考核主要内容有:德,主要包括政治品质、思想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能,主要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考核干部侧重于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工作的能力,考核教师侧重于学识水平、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三个方面;勤,主要包括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出勤率等四个方面,此项较适用于员工的考核;绩,就是指实际贡献,即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期考核明确为不合格
  (一)由于失职、渎职发生一级教学事故、严重责任事故,造成学院名誉或经济损失;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触犯刑律、受拘留以上刑事处罚;
  (三)学期累计旷工超过2天;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师生中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和不能完成岗位赋予的工作任务;

(六)部门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学年考核不得为优秀:
  (一)专项测评为中等以下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三)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
  (四)待聘(无岗)超过1个月;
  (五)新进教职员工,校龄不到一年(实习期不计入校龄);

(六)产假及哺乳期请假超过3个月。

第十条 不参加学期或年度考核的情况:

(一)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二)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

(三)待聘(无岗)超过2个月;

(四)新进教职员工,校龄不到4个月(实习期不计入校龄);

(五)产假及哺乳期请假超过5个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为考核月,考核工作在每学期结束前完成。
  (一)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人事处发放学期考核表,由本人对照《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手册》相关指标和期初(学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工作小结,并于一周之内交部门负责人,副处以上中层干部则将个人述职报告交至人事处。
  (二)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考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教务处和质量监督办公室汇总听课、教学检查以及教学测评情况,上报至院长办公会议。

(四)学院领导对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进行评议,对各部门人员考核结果进行讨论审批。
  (五)院长办公会议根据统计结果确定考核等级,并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绩效反馈。

绩效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部门负责人安排绩效考核面谈,由部门负责人和考核人签字认可之后,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学年绩效考核奖励标准

等次

全校

控制(%)

绩效奖励点数

干部

教师

行政教辅

优秀

30

100

100

100

良好

50

80

80

80

合格

20

40

40

40

不合格

0

0

0

说明:1、上半学年初评一次,考核合格的按照合格标准发放一次;下半学年总评,按等次结算发放。点数所对应的金额每年根据学校发展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报董事会批准。

2、绩点数所对应的金额每年根据学院发展情况、学生规模和成本控制情况核定。绩点单位金额系数:院级领导为2,中层干部正职为1.8、副职为1.6,教师为1.3,行政教辅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