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关于加快我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14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关于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培养、提高我院年轻专业教师的生产实践经验、实践能力和技术操作能力,适应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努力实践“专、通、雅”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造就具有“双师素质或能力”的专业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双师型”教师的界定

1、目前,对“双师型”教师尚没有统一界定,基本共识为:“双师型”教师是指除了具有基本教学能力和教师系列职称外,还具有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双职称和具有实践经验是“双师型”教师的核心。

2、对具有其他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实践经验尚不足的教师,可称为“双师素质”教师。

二、“双师型”教师推行范围

凡我院在职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编制或行政编制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及实验、实习指导教师。

三、“双师型”教师培养措施

1、教师利用在企业工作经历,参加所从事专业的职称评审,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资格。

2、教师通过参加各类培训,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取得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教师利用双休日或寒暑假等下企业参与一线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实际工作,实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周。

4、实习企业可由教师自行联系或由学院介绍。

5、教师在企业实习期间由实习实训处负责跟踪。实习结束由实习企业出具对该教师的实习评价,教师撰写实习情况报告,并将二份材料归档实训处。

四、“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1、对具备“双师型”教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预审,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组织教师所在系、教务处、实训处和质监委提出初审意见。

3、教授治校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对“双师型”教师的申请作最终评审。

五、“双师型”教师的有关鼓励政策

1、经学院批准的“双师型”教师培养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培训费用,学院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优先予以支持。

2、是否取得“双师素质”或“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资格将作为下一轮聘任的重要依据。

3、凡通过“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教师,在从事实践性强的相关课程的专业教学中,课时费将上浮一档。

4、凡不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进入“骨干人才培养队伍”。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实习实训处统一解释。

七、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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