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选拔干部、教师海外进修深造的实施方案

发布者:文明办发布时间:2014-12-23浏览次数:86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养力度,同时进一步促进中外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我校教师获取学科前沿知识,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学术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计划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年择优选派中青年教师到国外合作大学做访问学者,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跟踪学术前沿,为期一个学期,或不超过一年。

二、选派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

  2. 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

  3. 身体健康,出国体检合格。

  4. 外语水平达到选派单位或国(境)外访学单位的要求。

  5. 在我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3年以上。

  6.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7.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派出与管理

  1. 根据我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共同商议在师资培训方面与国外合作的目标、领域、框架及方式,规划每年教师出国(境)访学的数量及要求。

  2. 被选拔为出国访学的教职工应提前4-5个月将个人简历以电子版及书面形式递交国际交流处。并由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各项出国手续。

  3. 出国任务下达后,基层单位党组织须了解选派人员思想状况,做好政审工作。

  4. 基层单位以及国际交流处应帮助选派人员制订出国(境)访学计划,明确访学内容,使之切实可行。

  5. 出国(境)前,被选派人员应向基层单位就自己的思想状况、出国(境)计划及回国打算作汇报。在出国(境)计划中必须包括回国后拟开设的新课程或可立项的新课题。

  6. 人员应和学校签订出国(境)访学协议。

  7.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专心访学,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每季度应向学校作一次书面汇报。

  8. 出国(境)人员应按时回校。如确有需要延长在外进修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长。延长期间所需费用一律自行解决。延长只限一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9.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结清帐目、写好小结、填写好进修考核后分送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备案存档,并到国际交流处交还护照保存。学校即从当月恢复其原有工资待遇。学校建立出国(境)进修教师目标考核制度,要求回国后能开设新课程或启动新的科研课题。对和国外专家进行重要合作科研项目的教师可实行再派出制度。

四、经费与违约赔偿

详见人事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