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发布者:文明办发布时间:2015-12-01浏览次数:6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全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依据《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学院“专”、“通”、“雅”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校团委的领导,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实践、艺术、体育、公益、娱乐六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发起人默认为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学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通过初步审批,再上报校团委申请成立社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发起成员名单。

2.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3.章程草案,包括:

1)社团名称、社团类别和社团活动场所;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4)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校学生会社团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社长(1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校学生会社团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校学生会社团部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将由校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宣布成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2. 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校社团部申请注册。

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总结;

2.本学期收费申请(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盖章结束后,《社团注册表》由校社团部保管。

(三)社团从登记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校社团部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作自动解散处理。

(四)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酝酿推荐,经团委及指导老师同意,由校社团部认可产生。

1.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社长,副社长及财务管理人员;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3)未曾受到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4)在校大一、大二、大三学生。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校社团部申请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社团部申请注册登记、注销备案。

(一)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校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参与进行涉及与款项有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校社团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注销申请书》由社团部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办法,按照校学生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社团部给予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十九条 校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八)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九)监督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十)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和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专项资金的拨付单位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学生社团必须向校社团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和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校社团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社团部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校社团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外各项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校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质量。校团委、校学生会当提前三天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则视为许可。校团委、校学生会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地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遵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社团部审查通过。校社团部有权对违反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根据需要修定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主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以及社团建设提出建议和质询,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机构负责人损害到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团部反映问题和事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交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校社团部将对学生社团进行优秀社团评定。学生社团的优秀社团评定细则和标准见校社团部另行规定细则。

第三十八条 校社团部会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校学生会将为社团争取校外资源,提供相应便利。

第四十条 校团委将建立社团发展专项基金,优先奖励给予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团,主要用于扶持社团开展一些大型活动,推进社团发展,促进校园文化。

第四十一条 对于社团开展的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将给予必要地扶持。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院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赞助的;违反本章程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活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八)社团在一学期内活动不满两次;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有责任的成员,由校社团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社团部封存《学生社团登记书》和印章。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校社团部收缴《学生社团登记书》和印章。由社团部贴出停止活动通告。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本,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归该社团集体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有权对学生社团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并监督本社团的财务状况与收支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会制定并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学生会

2005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