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委员会
关于天华学院中层干部选拔考察程序的规定
各系、部、处、室:
根据中组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董事会的要求,结合天华学院的具体情况,为在学院中层干部(主要指各系、部、处、室领导)选拔考察程序问题上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形成正确、规范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荐、选拔
1、拟选拔任用的干部,需符合学院人事处核实的编制和职数规定,并经人事处处长签字证明。
2、部门领导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工作简历及表现,政治业务能力,主要业绩,推荐理由等,并签名。
3、将推荐报告报送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
4、将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的推荐报告送交相关党总支进行初审。
各部门领导须对自己的签名负责。
二、考察、公示
1、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经各级相关部门和领导签字的推荐报告后,向党委汇报。
2、党委原则同意后,进入正式考察程序。首先,由被推荐人填写干部职务拟任表。填写完毕后及时交回党委组织部门。
3、党委组织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发放无记名推荐表等形式,对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4、党委组织部门将被推荐人的情况在校园网或广告栏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三、讨论、建议
1、首先由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负责人与被推荐人谈话。
2、党委组织部门对被推荐人是否选拔任用提出初步意见。
3、党委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用的书面建议。
4、书面建议形成后,凡属党务干部,由党委直接任命;凡属行政部门的干部,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任命文件。
四、首次聘用外单位有相关任职经历的中层干部,可参照本程序,简化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