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科研报销的暂行规定
随着科研工作的开展,经费的报销业务日渐增多,有关教师和财务处都希望对科研经费的报销有更具体的规定,以便对经费的使用更加规范,现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再作一细化的暂行规定:
1,报销内容的经费数额原则上必须按原申请预算计划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书写报告,说明原因;
2,用于科研项目的下列内容可以报销:(报销凭单统一由财务处提供)
科研业务费 | 金额 | 专用材料费 | 金额 | 组织实施费 | 金额 |
办公用文具 | 实验材料 | 专家咨询费 | |||
印刷费(复印费) | 实验加工费 | 专家评审费 | |||
资料费(书报费) | 专用设备购置费 | 劳务费 | |||
会务、培训费 | 低值易耗品 | 招待费 | |||
邮寄费 | 设备维修费 | 科研协作费 | |||
市内差旅费 | 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 ||||
外埠差旅费 | |||||
网络通信费 | |||||
论文发表费 | |||||
小计 | 小计 | 小计 |
3,原则上每两个月报销一次(按科研实施进度,自己安排具体时间);
4,市内交通费每次报销不得超过300元(交通充值卡或出租费任选一种);
5,外埠差旅费必须凭系部出差批准单方可报销(出差报销凭单在财务处领取);
6,礼品费以及食品费、家居用品等与科研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7,招待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8%,每次报销不得超过400元(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8,各类咨询费、评审费等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造单(填写被支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和单位等),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9,凡给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的劳务费每生每月不得超过600元,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造单(填写学生姓名、学号、班级等),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经费打入相关人员银行卡;每次报销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且累加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10,超过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科研处审批后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购买、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11,凡项目审批文件对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有具体说明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科研处
2011.4.30
附1:咨询费、评审费支付清单样本
咨询费、评审费支付清单年月日
姓名 | 支出内容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职称 | 金额 | 签收 |
总金额 |
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
附2:劳务费支付清单样本
劳务费支付清单年月日
姓名 | 班级 | 学号及银行卡号 | 金额 | 签收 |
总金额 |
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