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科研项目报销规定(暂行)

发布者:天华学院发布时间:2015-11-30浏览次数:26

有关科研报销的暂行规定

随着科研工作的开展,经费的报销业务日渐增多,有关教师和财务处都希望对科研经费的报销有更具体的规定,以便对经费的使用更加规范,现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再作一细化的暂行规定:

1,报销内容的经费数额原则上必须按原申请预算计划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书写报告,说明原因;

2,用于科研项目的下列内容可以报销:(报销凭单统一由财务处提供)

科研业务费

金额

专用材料费

金额

组织实施费

金额

办公用文具


实验材料


专家咨询费


印刷费(复印费)


实验加工费


专家评审费


资料费(书报费)


专用设备购置费


劳务费


会务、培训费


低值易耗品


招待费


邮寄费


设备维修费


科研协作费


市内差旅费




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外埠差旅费






网络通信费






论文发表费









3,原则上每两个月报销一次(按科研实施进度,自己安排具体时间);

4,市内交通费每次报销不得超过300(交通充值卡或出租费任选一种)

5,外埠差旅费必须凭系部出差批准单方可报销(出差报销凭单在财务处领取);

6,礼品费以及食品费、家居用品等与科研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7,招待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8%,每次报销不得超过400元(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8,各类咨询费、评审费等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造单(填写被支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和单位等),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9,凡给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的劳务费每生每月不得超过600元,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造单(填写学生姓名、学号、班级等),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经费打入相关人员银行卡;每次报销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且累加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10,超过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科研处审批后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购买、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11,凡项目审批文件对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有具体说明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科研处

2011.4.30


1:咨询费、评审费支付清单样本

咨询费、评审费支付清单

姓名

支出内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称

金额

签收











































总金额


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


2:劳务费支付清单样本

劳务费支付清单

姓名

班级

学号及银行卡号

金额

签收
















总金额


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