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天华学院发布时间:2015-11-30浏览次数:6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争取各类基金项目和科技项目的竞争力,多出成果,促进学科建设,设立天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资助范围

1.瞄准国际、国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前瞻性的教学研究或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项目;

2.为争取国家和上海市各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而立题的前期研究项目;

3.以我院教师为主、且署名天华学院,经正式出版的教材和发表的论文;

4.因申报教育高地建设进行的前期研究课题;

5.进行实验室建设及实践环节等方面的研究课题。

二、项目申请与审批

1.申请者原则上为我院讲师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在职教师;

2.课程建设或项目建设思路清晰,措施有力,且有一定的基础;

3.凡是已承担该基金项目而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4.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申请者需填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科研处网站下载),特殊情况经科研处批准,所在系主任签字同意报科研处,科研处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主管院长批准立项。

三、项目管理

1.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受资助系部必须保证项目建设期内课题组长的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提出变更理由,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课题组长每半年应向教务处提交项目进程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3.科研处代表学校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对完成情况好的课题组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继项目计划;对完成情况不好的课题组和个人,学院视具体情况对其减少或停止继续投资、取消申请新项目等措施。

4.项目完成后,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作成果鉴定或评审。

四、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项目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经费本下拨经费)须经课题组长签字,科研处核准后方可凭《校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并接受财务监督。

2.校科研发展基金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费、差旅费、资料印刷费、试验材料费、学术交流费、发表论文版面费、鉴定评审费等。

3.正式出版教材和发表论文奖励办法另定。

4. 经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一旦列入上级部门项目,学校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原项目经费停止使用。

5.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和业务特支费。

6.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课题组长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五、本办法于2010年12月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月起正式实施。原办法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